2005年3月2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夫妻反目上公堂 法官耐心化坚冰
徐小斌 吕小丽

  近日,新昌县法院刑庭调处了一起矛盾尖锐的遗弃自诉案件。
  新昌县镜屏乡街头村的梁女与镜屏乡下潘村的丁某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,第二年生育一子。2000年1月,双方因故争吵,梁女一气之下住回娘家。期间,丁某多次去接梁女回家,梁女不肯。2000年9月,梁女患病被诊断为胃癌,至2004年底已花去医药费5万多元。期间,丁某未去医院看望、照顾,也没有支付过医药费。2004年12月30日,梁女以丁某犯遗弃罪向新昌县法院提起控诉。
  在该案审理期间,主审法官了解到:梁女又向新昌法院澄潭法庭起诉要求丁某支付抚养费,说自己已是胃癌晚期,对娘家亲属为自己垫付医药费过意不去,希望丁某能承担部分费用,也不希望丁某真的被判刑;同时丁某也确要抚养老人和孩子,经济不宽裕,支付医药费比较困难。
  此事经双方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,梁女亲属到乡政府等处不断上访。而该案开庭审理后,梁女病情更趋恶化,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对立情绪严重。如果此案不能得到妥善处理,梁女的医疗费用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无法得到解决,将会造成两村村民产生过激情绪,影响社会稳定。
  面对复杂的矛盾,主审法官不是就案办案,将丁某以犯遗弃罪一判了事,而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,运用法律手段会同乡、村干部对双方做进一步的调解工作。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,特别是对丁某及其亲属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,从法律、道德、人情等方面讲明利害关系,晓之以理,动之以情,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:由丁某承担部分医药费,并当场付清;梁女其他医疗费用及今后的丧葬事宜由女方亲属负责;梁女向法院撤回起诉。
  本案通过庭外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,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目标,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。(徐小斌 吕小丽)